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一般行业都制定标准,如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外包装标准等。翻译产业当然也应当有翻译服务标准。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的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化管理,实施统一质量要求、统一操作过程,达到统一的项目目标。标准以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次序和社会效益是标准化的目的。制定标准一方面可规范企业行为,另一方面便于社会对业内行为的识别和监督。如上所述,从2003年起,中国译协会同有关单位已制定完成了三部翻译服务标准。
翻译服务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不同于翻译理论书上讨论的翻译标准。如《翻译服务质量要求》(GB/T19682-2005)的国家标准,译文质量要求根据以下四个方面来评定:
a)译文使用目的:
1类——作为正式文件、法律文书或出版文稿使用;
2类——作为一般文件和材料使用;
3类——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4类——作为内容概要使用。
b)原文文体、风格和质量;
c)专业难度;
d)翻译时限。
从翻译专业的理论上讲,在讨论翻译标准时,不考虑翻译的时限和原文的专业难度和质量,甚至也不考虑原文的文体。但是,翻译服务是有偿服务,不能不考虑不同用途、不同文本的不同翻译要求以及原文本身的质量,因为翻译同等字数的译者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是不同的,对译文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同。根据对责任和义务相当的原则,服务费用也不一样。
以上是就笔译而言,口译服务也是如此,例如就导游翻译来说,服务标准就是用来评判导译/陪同口译所提供的整体(服务)质量的标准。导游翻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旅游服务有社会、政治、意识形态、(跨)文化和民间外交等属性,故与其他口笔译标准不同。导译标准并不(完全)是传统上甚至中外翻译界所讨论的那种“标准”,它已涉及对人评价的标准,从而转过来成为影响判断导译标准的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在跨文化交际中,如陪同口译或涉外旅游接待,导译员必须把整个接待过程视为一个“交际单位”,或“一个完整单位的交际”。这一交际单位的构成成分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旅游六要素(行、游、住、食、购、娱)”。假设在其他五个要素没有出现原则问题的前提下,“完整单位交际”是否成功,就完全看在旅游者“游”(第二个要素)的过程中导译员是如何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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