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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原则之可接受性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汉民族文化色彩都能够在译文中得到转达,可接受性就是它的限度。也就是说,要考虑需不需要,也要考虑可能不可能。可接受性有两层含义:

      1)语言可接受性

这指的主要是可读性,即:①是否违背了英语语言习惯,造成译文生硬晦涩;②是否造成信息超载,进而影响阅读,破坏行文的流畅。

可以这样说,原文中的文化信息,除了与语音、文字特点有关的以外(如音韵、书写形式等形成的文字游戏之类),只要能懂,就都能译出来,顶多多加几个注,或者在行文中多加一些解释就是了。但是,这种注或解释如果运用不当或用得太多,就会造成信息超载,增加阅读负担,破坏译文的可读性,同时也背离了原文的行文风格,使译文的忠实性也受到影响。因此,除了少数情况以外(如供研究用的译本),一般不赞成在译文中加很多注解。如果用释意等办法,也要特别注意译文的简洁和流畅,局部文化信息的传达毕竟还是为全文服务的。有关的背景信息提供多少,怎么提供,要以上下文的需要为准,既不能说不清楚,又不能过量。

仍以郑板桥的那封信为例,信里提到“笔墨砚瓦”,这个“笔”当然是指中国的传统书写工具毛笔,如果译成Chinese writing brushes,这Chinese就有些多余,因为这是可以从文章题材里推断出来的信息,而且同是中国人,郑板桥总不会对自己的弟弟炫耀他用的是“中国毛笔”吧?(时下英译汉的小说和影视剧里常出现美国人对自己的同胞念叨他用的是“美元”甚至“美金”的怪事。)但如果仅仅译成brushes,又说不清它是干什么用的,也不行,译成pens更不行,那会造成文化色彩上的误导。下面的综合练习一《大钱饺子》里,“挨斗”这个词的译法就涉及这一点。 

2)文化可接受性

这指的是:原文中的文化信息传达出来之后,不应使译文读者看不懂或产生误解甚至反感。比如《常胜的歌手》中的“黄歌”,汉语里还有“黄书”、“黄戏”、“黄色电影”等等,而英语中的yellow却并不是这个意思,相应的颜色词是blue,但blue songs 又会和blues这种带忧伤色调的音乐形式发生联系,同样不能使译文读者正确地理解原文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黄色”这个带特定含义的汉语颜色词就无法保留,只能将其舍弃,把它所表示的意思译出来也就可以了。

“忠实性原则”和“可接受性原则”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冲突的。也就是说,前者要求译者在传达文化色彩的时候尽量向原文靠,靠到什么程度,要以不破坏可接受性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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